《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重新修订
日期: 2010-06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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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极大调动了企业引展办展的积极性,有力地促进了当地会展业的发展。但是,全国会展业竞争日趋激烈,各地相继出台了更加优厚的扶持政策。为此,义乌对《办法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,新《办法》于5月24日重新颁布,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与原《办法》相比,新《办法》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调整:
一、“宣传推介费”改成“广告费”,并把该项费用在展览项目总收入中的比例从“不低于15%”改为“不低于10%”。因为原《办法》规定的“宣传推介费用”界定比较困难,操作性不强,同时,根据2009年审核情况,广告费比例定为“不低于10%”较合理。
二、继续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展,对知名品牌和国内外知名企业作了更加清晰的界定。删除原《办法》中“国家驰名商标”和“省名牌商品”,增加了“中华老字号”。因为“国家驰名商标”、“省名牌商品”的表达不够准确,“国家免检产品”评选工作已被国家质检总局废止;“中华老字号”属于国家荣誉,予以增加。
三、加大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项目的奖励幅度。对引进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项目,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,给予承办单位的奖励金额从30万提高到了50万元;在此基础上,每增加500个展位再给予的奖励金额从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。第二、三年继续在我市举办的,奖励标准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%。从第四年开始,按原创展览项目标准予以补助。
四、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,把引进高层次会议和专业会展企业首次纳入奖励的对象。新《办法》规定:“经会展办备案,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组织主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会议,会议安排在市内四星级宾馆,且住宿人数为200-299人的,补助2万元;住宿人数为300-399人的,补助4万元;住宿人数为400人以上的,补助6万元。在五星、三星级宾馆举行的,人数可分别按1.5和0.7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宾馆住宿人数。”新《办法》同时规定:“境内外专业会展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,并新办单个展会规模达到500个展位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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